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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李廣軍)在國外工作時發現當地的穿山甲鱗片與國內有較大差價,於是決定在當地購買併到國內銷售,結果還沒賣出就在海關被查獲(詳見本報5月9日A10版)。記者從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宣判此案,本案的兩名被告人均因犯好房網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姚某出國到喀麥隆工作期間,瞭解到當隨身碟地的穿山甲鱗片與國內有較大差價,為獲取非法利潤,姚某與被告人羅某商量從喀麥隆購買穿山甲鱗片到國內銷售,並商定由姚某負責從喀麥隆聯繫穿山甲鱗片貨源,羅某負責在國內詢問價格、聯繫銷售渠道,並向姚某提供地址接收穿山甲鱗片。隨後,被告人羅某瞭解到衡陽市收購穿山甲鱗片的價格為2300元/公斤,與被告人姚某商量後,為便於就地銷售,羅某將其父母住址提供給姚某,作為接收穿山甲鱗片的國內地址。之後,被告人姚某聯繫在喀麥隆做生意的“林總”(另案處理)負責提供穿山甲鱗片。2013年4月初,“林總”按照約定,從喀麥隆郵寄30公斤穿山甲鱗片到國內,結果該郵件從上海入關時被上海海關查扣。
  隨後,上海海關將該線索移交長沙海關緝化療副作用私局。長沙海關緝私局偵查處經調查,認定羅某有走私穿山甲鱗片的嫌疑,遂將羅某抓獲歸案,並根據羅某提供的信息將姚某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姚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製品,其行為已構成褐藻醣膠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犯罪情節較輕。遂做出上述判決。
  案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明確,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mSATA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標題:走私穿山甲鱗片獲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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