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首席記者 關慶豐) 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管理以及風險管控情況,或被納入審計機關的職責範圍。今天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眾可與2014年7月9日前提出修改意見。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了審計監督職責。“審計機關職責”一章,新增:“審計機關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管理以及風險管控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去年年底,審計署發佈的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各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為206988.65億元。這是我國首次摸清政府債務底數。
  審計結果顯示,目前我國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有的地方也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截至2012年底,有3個省級、99個市級、195個縣級、3465個鄉鎮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債務率高於100%。
  現行預算法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今年4月,預算法三審擬對地方發債適度“開閘”。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不光要對地方舉債“開閘”,更應該修好“防火牆”防範地方債務風險。
  本次征求意見稿還新增了對宏觀調控措施的審計規定,要求“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根據征求意見稿,政府性基金繳納使用、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住房公積金、公共維修基金以及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等公共資金,也被明確納入審計範圍。
(原標題:政府債務或明確納入審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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